当事人:韩晓东,男,1967年2月出世,现任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宁夏银川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韩晓东短线买卖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2023年4月13日至5月30日期间,韩晓东经过名下证券账户屡次生意“嘉泽转债”,合计买入40次,累计买入“嘉泽转债”21,380张,累计买入金额为3,491,547.81元;合计卖出24次,累计卖出“嘉泽转债”21,380张,累计卖出金额为3,490,865.81元,即存在将持有的“嘉泽转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现实,有嘉泽新能公告及阐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材料、证券买卖明细、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手机APP买卖记载截图等根据证明。
我局以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同意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买卖场所买卖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一切,公司董事会应当回收其所得收益”的规则。
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韩晓东给予正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